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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企业类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相对独立、人才集聚、制度健全、功能完备、运行有效的企业内部研发组织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公益类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本行业内的企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政策扶持:

    1、政府优先支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今后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承担单位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2、作为独立法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

    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对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复核中给予加分。

 

申报条件

申请建立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中心,但依托单位建有较完善内部研发组织且正常运行也可直接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5.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建设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申请近期上市,有实力筹集发展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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