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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牌新三板主要工作
发布时间:2016/1/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等规定,公司申请挂牌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而言,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无企业性质限制、无行业限制,股转中心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创新强度高、成长空间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欢迎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2、股权要求解读


(1)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2)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3)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二、申请程序


1、基本程序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2、已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三、申请文件准备


1、申请文件目录


对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根据最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申报文件目录增加了两份文件,一是“2-9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二是“4-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另外,减少1份文件,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对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报文件请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2、相关文件具体说明


(1)财务报表


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申请挂牌公司递交申请文件时至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短于2个月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做好有可能补充审计的准备。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应在报送申请文件时提供,承诺书内容详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


(3)文件签名


挂牌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4)律师签证文件


挂牌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5)无法提供原件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6)延期反馈


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需向股转系统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挂牌公司盖章。延期回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文件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1)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其他公告文件。


(2)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时间为T-1日,即挂牌前一个交易日。


四、后续挂牌事项


1、挂牌业务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按照2014年5月6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2、挂牌日期


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3、公司简称


申请挂牌公司在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时,应填写《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拟定的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字符,且不能与已挂牌公司及沪深上市公司证券简称重复。


4、费用缴纳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同时缴纳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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