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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30
汕发〔2013〕9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现将《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为企业投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牵头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包括申报条件、受理部门、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等内容,于7月10日前送市经信局汇总,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凡纳入我市“五个100”工程,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工业骨干企业和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扶持措施有关规定。
3.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汕府令第131号,2011年10月31日)规定,给予用地保障。凡进入规划专业园区投资锆产业、北斗导航和卫星遥感产业、大数据产业、环境友好型新材料产业、高端游艇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等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自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第一年按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库的税额50%给予扶持,之后每年按缴入税额环比增量的80%给予扶持。同时,经批准在园区外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也可享受此项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20.鼓励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项目进行担保,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对我市上述企业提供担保情况进行考核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
21.本措施与市现行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条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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